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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商局领导班长(济南工商行政管理局)

利用基建工程管理中的验收班长、决算等职工商行政管理局权,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副处长索取贿赂25工商.4万元,并为行贿人员谋取利益。近日,市中区法院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相关证据显示,曹庆顺于2004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索取张某某钱款3万元,收受刘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的钱款、购物卡共计22.4万元,为上述人员在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基建产品供货、工程承揽、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济南利益。综上,曹庆顺受贿共计2工商5.4万元。


2017年11月局领导27日,济南班长市纪委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曹庆顺带走调查,济南市监察委于2018年1月31日对其立案调查。经讯问,曹庆顺对监察委已掌握的收受工商局万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监察委不掌握的索取、收受工商局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提起公诉前,曹庆顺的亲属代其向监察委及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4万元济南,现扣押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庆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罪行,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曹庆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市中区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决,曹庆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违法所得25.4万元予以没局领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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