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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注册公司监事有什么风险吗(注册公司除了法人还需要监事)

内容摘要:很多当事人因在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原因,在公司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大多数当事人未意识到担任公司挂名法代、董事带来的法律风险,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本文从吗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类型,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思需要路及面临困境的角度出发,就“挂名”的法律风险及退出困境进行论述。


关键词:挂名法需要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监事 退出 司法介入


一、挂名公司法代、董事、监事的几种类型


(一)公司任职型


公司任职型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的原管理层,大多为法人股东或者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工作原因离职,向公司提出变更法代、董事、监事职务请求,公司不同意导致长期挂名。一种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与管理,因公司要求,挂名公司的法代、董事、监事。


(二)冒用信息型


冒用信息型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用于公司注册。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部门,对公司注册中个人信息及签字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且公司注册代办现象较为普遍,冒用信息型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很多当事人在毫不什么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致使自身权益遭到侵害。


二、挂名公司法代、董事、监事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最直接的影响是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一旦被采取上述措施,将直接影响自身的生活出行及工作,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征信以及后续银行贷款事项。


(二)履行董事、监事忠实、勤勉义务,承担董事、监事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i]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董事、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构成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应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额承担赔偿责任。[ii]


(三)法定代表人破产清算配合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iii],公司被申请破产后,公司的相关人员具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证照、印章、账簿和文书资料等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怠于配合清算义务,应当就公司对外债权承担责任。


三、挂名公司法代、董事、监事的退出机制


(一)公司任职型


针对公司任职型的退出,笔者建议公司内部可以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再考虑以诉讼方式退出。就诉讼方式退出公司,笔者以“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登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结合经办案件判决情况,就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思路总结如下:


1.裁定驳回起诉


该类型审理思路认为,法代、董事、监事等职务,系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经工商部门核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涤除,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而变更、涤除决议是公司变更法代、董事、监事的前提条除了件,公司决议的作出系公司内部事宜,司法无权介入。申请变更、涤除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该类型审理思路认为,法代、董事、监事等职务,系公司必须登记事项,公司登记对外具有公示之效力,法代、董事、监事的登记不得空缺。当事人作为公司的法代、董事、监事均是公司决议产生,法人系当事人同意接受为委任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法代、董事、监事有权辞去委托,但委托关系终止并不当然涤除登记。公司登记除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终止委托无法涤除登记。判决书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3.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类型审理思路认为,公司的法代、董事、监事的任免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自行决定,但在公司内部出现了僵局或者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之后仍然无法解决的,应当由司法介入并给予法律评价,注册公司理清权利边界。当事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方式办理变更登记的,有权要求司法介入,并非司法主动介入干预公司内部人员选任事宜。请求变更法监事代、董事、监事事宜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i别人v]相关规定,要求法定代帮表人与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即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具备公司股东身份、具有劳动关系等。其次,法代、董事、监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v]风险相关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结束委托合同。当事人若已明确表示解除委托关系,也未担任公司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与公司无任何实质联系。因此追究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责任,则有违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二)冒用信息型


针对冒用信息型的退出,笔者建议当有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更正。若什么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进行更正,当事人注册公司可以直接别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实践中的退出困境及建议


(一)退出困境


从当前的审判思路来看,笔者倾向于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监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类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大部分诉讼请求为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职务。而此类型的判决书无具体给付内容,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不配合吗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无法协助法院还执行此类文书。实践中,该类型案件的执行存在较大障碍。


(二)意见及建议


考虑到实践中退出的难度及执行中的障碍,建议当事人谨慎担任公司挂名法代、董事、监事。亦或当事风险人在担有任挂名职务前与公司就挂名内容、职责及解除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执行中的障碍,因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规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司法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法院可以督促被执行人配合进行变更,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公司实控人等措施,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变更登记,若公司拒不改正的,对公司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等。避免让具有公信力的法院文书,成为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纸空文,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除了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帮经营管理人员。


[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还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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