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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十级伤残个税减免政策(个税减免条件)



伤残

这是一个很小众的问题,很少有人去查找资料、系统十级研究。因为小众,所以也没有成篇的法律、规章去规范它。但放眼全国,还是有一定数量的人需要面对这个问题。我多方搜集、仔细检索,试图能够找到准确的答案,但因种种原因,我现在只查找到了一部分法规、规章依据,我将陆续把搜集到的资料发表出来。欢迎踊跃讨论。


公务员因公致残问题,伤残主要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受《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好多相关内容散落于其他法规、规章中。现将搜集到的内容罗列如下,供大家参考判断,我在这里不作限制性的结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个税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二、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伤残抚恤管公务员理办减免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减免(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公务员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条件)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政策)、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公致残七条件级残疾公务员,其公伤后续治疗费用由哪个渠道支付个税解决?您怎么看?欢迎围观、欢迎讨论,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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