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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2〕19 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7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机制,切实推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由合作区财税部门牵头协调法律事务、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具体政策措施研究,细化征管流程,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经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引,加强人员培训,扎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合作区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税务、财政、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部门加强实质性经营审查,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做好政策运行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运行情况,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 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 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 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 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1 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 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目前主要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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