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纳税人所属地 | 浙江 |
问题内容 |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认定条件是否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都得符合?如果某一年度不符合是否会导致公司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他年度即使达标,也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 |
附件 | 无附件 |
答复机构 | 浙江省 |
答复时间 | 2021-7-19 |
答复内容 |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 |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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