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成本加成定价中的最适加成与()成反比)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发布,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


可以看出,税务局对于跨境避税的审查和追踪已经具备了一整套方案。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税务局的审查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筛选待审查公司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哪些企业容易“中枪”,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二、功能风险分析


对交易双方在价值链上所承担的功能风险进行分析,一般是对功能较为简单的企业进行调整。其理论基础是迈克尔.波特教授在《竞争优势》中提出的价值链分析理论,使用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按照研发、生产、营销、销售、管理服务五大类分了上百个小项目,实务中有所调整。


例如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以完全成本加成率5%为标准计划实施转移定价,即将预留在卓胜香港的部分产品毛利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体现到卓胜江苏交税,以供卓胜香港正常的经营需求,由于卓胜香港的地位不仅仅是一个贸易公司,在发行人业务模式上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供应商资质。卓胜香港申请到了包括韩国三星在内的众多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价值巨大的无形资产;2)备货资金。由于发行人的晶圆加工商为国际一流加工商,多为美国、以色列、台湾等境外供应商,而晶圆生产周期较长,发行人需要以足够的资金提前备货,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3)坏账风险。由于卓胜香港直接同客户交易,在此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发行人在卓胜香港需要留存一些利润来应对此类风险;4)存货报废。卓胜香港货权的存货占整体存货的大部分,卓胜香港承担了大部分存货的报废损失;5)销售佣金。卓胜香港按照每月实际销售量会支付给三星中间商一定比例的佣金及奖励(奖励为或有事项,视公司与三星当年的经营业绩决定);6)委外研发及售后支持。为开拓韩国市场及维护客户并实现持续销售,卓胜香港承担境外销售所需的委外研发及售后支持费用。





三、选取可比企业,进行可比分析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税务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具体分析内容:


(1)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


(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3)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或者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等。合同条款分析应当关注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行为,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信度等;


(4)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以及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5)经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及市场占有策略等。




图片来源:标普官网


四、选择转让定价方法


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举几个税务局常用的定价方法。


(1)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再销售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2)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生产及管理效率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