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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14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新cas14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准则是)


一、持续趋同,仍存不足


我国关于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14)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15)中,CAS 14和CAS 15充分借鉴了IAS 18和IAS 11,基本实现了持续趋同。但CAS 14和CAS 15仍存在以下不足:


1.“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


2.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


3.“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4.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5.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CAS 14和CAS 15面临着巨大冲击。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的分析来详细说明之前的收入准则存在的不足。


(1)实务中风险与报酬转移判与否判断难度较大


合同一: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于设备出厂前进行自检,货物到达现场后购货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在支付1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


分析:合同一是较为典型的商品购销合同。C公司把设备交付后未能取得合同金额大部分款项的收款权,仅转移了实体风险,未转移市场风险,因此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购货方现场验收合格后,80%合同金额的收款时间可以确定,主要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合同一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交付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合同二:D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漆包线,D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合同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购买方最终检验合格前由D公司承担。每月6号根据上月送货和验收情况付款。


分析合同二的特别之处在于对毁损灭失风险的约定。按照《合同法》,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一般便应由购货方承担,但合同二约定交付后验收前此项风险仍然由销货方承担。这一约定使得在商品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前,销货方既未能转移实体风险,也未能转移市场风险。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这两项风险均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应当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合同三: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费,货到一个月内无问题,支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支付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货款付清时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分析合同三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款付清时。商品交付并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后供货方取得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收款权,市场风险已转移,但是合同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销货方承担,因此实体风险在购货方验收合格时未转移,收入应当在货款付清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


上述三个合同分析说明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在实务中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


案例来源:竹挺进:《商品所有权上风险的具体涵义与收入确认实务》


(2)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操纵利润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盈利主要依靠绿化苗木的销售,根据其招股书,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在2004、2005、2006、2007年上半年报告期内销售额合计分别为8504万元、6849万元、5281万元、349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2%、43.56%、27.83%、26.33%。


但是在绿大地上市后不久,这些大客户就集体出现销售退回行为,绿大地2010年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并由此追溯调减2008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1.58亿元,这直接导致该公司当年巨亏1.51亿元。


这种行为明显地就存在着通过故意安排合约形成假的销售收入达到粉饰报表,上市闯关的目的。


案例来源:徐亦姗 新浪财经评论《业绩是可以调出来的:会计调节锦囊详解》


(3)营销模式多样,抓住准则漏洞


大多数电商公司依赖于天猫、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刷单行为提高一些商家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排名,因为排名对产品的知名度有着很大的影响。可以预见到,只要电商业务的重心依赖于淘宝、京东第三方平台,刷单行为就不会停止。整个电商行业,以及直播、手游等存在类似竞争格局的新兴行业,将不可避免的陷入相关问题的泥潭。


案例来源:同花顺财经《刷单成为潜规则!警惕新兴行业中收入确认难题》


简单的说,刷单就是公司打钱给帮助刷单的人进入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购买其公司的产品,然后给予非常高的评价,吸引更多的人来买它的产品,此举不但虚增了公司的收入,还欺骗了消费者,但从准则角度来讲并不能说出这样的做法哪里不合规,有一句话说得好,快速变化的商业模式与天然滞后的会计规范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三、案例启示


正是在实务中会计从业者遇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会计准则制订者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有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所以出台了IFRS15这个全新的收入准则,IFRS15取代了原国际会计准则18号收入以及11号建造合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可以提前实施。


从总体上看,原有的18号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确认标准。而IFRS15规定,商品服务的转移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在准则中,对于资产的控制被描述为:可以直接使用资产的能力以及能够从资产获得大多数利益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差异就是IFRS15是以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模型,采用“五步法”确认收入。这里面所说的合同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具体的差异我们下一期再做详细阐释。


参考文献


唐滢滢,汪祥耀:《IFRS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人”解析及启示》,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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