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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员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时间有规定吗)


2017年4月,毛某赴合作社催款,发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且其拒不承认该凭据的有效性。2017年5月11日,原告毛某将该合作社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本案中,在原告向被告提出退社申请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凭据》,《凭据》中言明3年内付清原告股金共款6万元,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退股,该凭据对被告依法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该凭据中的约定履行。据此,仁化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某6万元。该案业已生效。


头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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