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经开区检察院起诉了该院办理的首宗非法转让土地(林地)使用权案,同时也是湛江市检察院、湛江市林长办印发《关于建立“林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后该院办理的首宗侵犯林地使用权案。
经开区检察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自行补强证据,依法对涉案的6名村干部提起了公诉,并将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协助该村民小组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
近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抱着“为众牟利、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违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多发频发,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而且直接影响了农村的平安稳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干部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村集体土地,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干部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村集体土地,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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