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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构成要素都包括哪些(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什么)

在现代社会,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何谓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有哪些特性?税收的基本要素有哪些?税收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政府征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一、税收概念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早在 18 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曾指 出,税收是“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以后的 经济学者虽然对税收的定义都有论及,但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 3 位学者的定义:德国财政学家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着一般的 标准,向市民的课征”;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布尔指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 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美国财政学家塞里格曼曾说:“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 的一种强制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的费用,其中并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西方财税学界把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税收的作用以及税制结构的完 善问题,对什么是税收这个问题涉及不多,但是,仍有学者在讨论税收的各种问题之前,给 出了税收的定义,而且显然比前人的定义更加简明、准确。如英国财政学家詹姆斯和诺布斯 指出: “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日本财政学家井手文雄认为: “所 谓租税,就是国家依据其主权(财政权),无代价地、强制性地获得的收入”。


现代经济学家一般这样定义税收:税收是个人和企业不能等价交换商品和服务而向政 府的非自愿支付。进一步说,税收概念可作如下界定:第一,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 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或者说是为政府提供共用品筹措资金的 一个手段;第二,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政府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工具,更具 体地说是一种再分配工具。



二、纳税人


纳税人(taxpayer)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所谓法人,是指 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各类企业。需要指出, 税法上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实际负担税收的负税人。负税人( taxbearer)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转嫁的情况下,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一致的;在税负转 嫁的情况下,负税人与纳税人不一致。 与纳税人有联系的一些概念还有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代理人是指依法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办 理各项纳税事项的人。



三、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objects of taxation)又称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每一种税 首先要明确对什么征税,每种税的课税对象都不会完全一致。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 种税的主要标志。比如,以所得为对象征税,就称为所得税;而在所得税系中,对个人所得 课征的税就叫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所得课征的税就叫企业所得税。 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概念是税源、税基和税目。


税源(sourceoftaxation)是指税收的经 济来源。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经济来源。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 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 纳税人的应税财产,但税源往往是纳税人的财产收益。特别是各种商品课税,课税对象是各 种应税商品和服务,税源则是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由于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 收收入规模,因而积极培育税源始终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税基(taxbase)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被征税的项目或经济 活动,是税收的经济基础,通常分为三大类,即收入(所得)、消费和财富。这是在税收经济 分析时经常使用的一般性解释,与上述课税对象几乎没有差异。另一方面是指计算税额的基 础或依据,简称计税依据(taxbasis),通常是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使用。 税目(items oftax)是指税法对课税对象的细化所形成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税目规定 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一般来说,一个课税对象往往包括多个税目, 如关税就有近百个税目,当然也有不再划分税目的税种。税目的划分,可以使纳税人更透彻 地了解税收制度,也可以使国家灵活地运用税收调节经济,如对各个税目规定不同的税率, 就是调节经济的方式之一。



四、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tax threshold)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免征额(tax exemption) 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 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 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求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而免征额制度则要求仅对课税对象 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二者照顾的 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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