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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大连市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


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回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5﹞8号)规定: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预缴)》的申报期限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的申报期限均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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