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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农业生产者(以动产抵押且办理登记后,抵押人将动产卖出)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整合发挥好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势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居民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居民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0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动产抵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作用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市监网监字〔2020〕166号)精神,就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三、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进一步拓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经营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办理抵押登记的,坚持“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提高登记效率。通过互联网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要即时办结;线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形式要求的,要当场予以办理。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专人负责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的,当日完成审核。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用省财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政策及风险补偿机制,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放贷风险。


四、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和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每季度通报信息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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