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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林业需要缴纳所得税吗(林业公司需要交哪些税)

问题1:亏损企业申请高新企业认证,引起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是否对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不利?


如:


某企业,目前税前亏损1000万,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


不去认证的话,所得税税率是25%,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0-(1000万元*25%-0)=-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0 (-250万元)=-250(万元)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1000-(-250)=-750万。


获得高新认定后,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150万(-1000*15%),净利润为-850万


从利润表的角度看(因为很多企业的KPI就是净利润),获得高新认证后,净利润反而更少了。这么看,是不是亏损企业不应该去做高新认证?这个观点对吗?


最优的做法,是不是应该这样:上述亏损的1000万,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预计到企业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再去申请高新认证,再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这样,亏损时,利润最大化,盈利时,利用优惠政策,同样利润最大化。


上述想法对不对?


解答:


有这么奇葩的想法,估计是属于国企的吧。


你的说法与想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是建立在:1.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年末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2.在未来5年内企业有足够的利润可以弥补税前亏损。


只有比较奇葩的绩效考核,才会单独考核净利润指标;比较正常的绩效考核KPI指标应该是很多项指标组成的,净利润指标应该只是其中的一项。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考核,还是政府的鼓励支持(通常有现金奖励的),都是有大大的好处。



问题2:从国外进口部件及软件license,组装整机销售,向国外支付的license费用,需要交预提所得税吗?


生产型企业,从国外进口硬件部件及软件Licence,加工成整机产品,向国内外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向国外支付的license费用,需要交预提所得税吗? 其中,Licence是通过在国内的物流管理软件自动生成,然后与硬件一起向国外支付采购款。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


1、如果软件费用与硬件货款打包,并通过海关申报进口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就按照货物进口计算,不需要单独对软件费计税,也就不需要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如果软件费是单独计费并支付的,则属于上述第(五)项规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境内支付方企业就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3:天然林保护工程能免增值税吗?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属于植物保护范畴吗?


解答:


对于该问题,我认为需要对其中的服务项目进行细分,因为仅仅从“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不能从现有的税法中找到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现有的涉及到农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享受主体】: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按照您提问中的描述,可以将服务内容向“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靠拢。


天然林保护(包括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肯定需要植树,在现代科技进步的情况下,肯定是会使用到农业机械进行种植等的,不会还是停留在“刀耕火种”的纯手工时代。


当然,您们从事的利国利民的事情,也可以应该跟主管税务局进行交流与沟通,甚至邀请相关税务人员到您们现场去查看,在税法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或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争取主管税务局认可也是非常重要的。



问题4: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说明:按照上述规定,销售机器设备不管是自产的还是外购,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局在这一规定上,步子迈得有点大,基层税务局有很多人不太支持,因此实务中对该问题把关很严格,企业最好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要留下任何瑕疵,否则主管税务局可能不认可“甲供材”的纳税模式。



问题5:我们公司给对方2019年开票了,结果对方没挂账,也没让作废也没给我们钱,现在发票还能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法并没有限制使用的期限。


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追补扣除有5年期的时间限制。



问题6:我单位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否均能作为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其列支范围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是有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有些福利待遇比较好的企业,经常就会出现福利费超标导致不得税前扣除的问题。“福利费”从某种角度说,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工资”。因此,对于福利费超标企业就会把福利性补贴直接变为“工资”从而躲避福利费超标而不得税前扣除。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总局发现该问题后,就直接明确规定,企业也就不用再“躲躲藏藏”,可以直接按照34号公告进行处理。


把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对企业好处多大,不但可以全额扣除,还能增加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费用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问题7:研发失败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但研发失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研发项目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以及“研发失败”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也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题8:合伙企业如何纳税?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解答: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制企业,与一般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最大不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管辖范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合伙人需要依法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跟一般企业是完全一致的,并没有任何差别。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余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是根据企业从事的业务以及拥有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判断。



问题9:第三方平台(非银行)收取手续费的,商家如何做账?


解答:


虽然是非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会计核算依然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


在第三方平台实际扣手续费时: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XX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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