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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5邮编是哪里(201314是哪个地方的邮编)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4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董事长毛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公告文件。


因董事长毛嘉明、董事杜甫、董事钟静萱、董事郑丽娟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本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或预留部分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与本公司减资有关的其他手续;


9、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调整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调整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1、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因营运之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电子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应用、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将由“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变更为“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电子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应用、咨询服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7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廖明雄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含劳务关系)的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780.00万股的0.797%。其中首次授予65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780.00万股的0.748%,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57%;预留4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780.00万股的0.049%,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14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9年7月1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公司专业从事于中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超细电子级玻璃纤维纱线的制造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1080、106、1037、1027等电子布系列产品。2021年公司子公司黄石宏和超细电子级玻璃纤维纱线产品投产,解决公司高端超细电子纱原材料自主供应的难题,减少进口高端原材料,降低原料供应风险,降低公司生产成本,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毛嘉明,董事杜甫、吴学民、郑丽娟、林材波、钟静萱,独立董事陈怀谷、马国柱、庞春云。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廖明雄,监事徐芳仪、林蔚伦。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3人,分别是:杜甫、吴学民、邹新娥。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780.00万股的0.797%。其中首次授予65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780.00万股的0.748%,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57%;预留4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780.00万股的0.049%,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143%。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2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宏和科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1)由于公司客户数量多,产品生产时间长,发货周期短,发货频率快,需要团队努力开拓进取,不断争取国内外新订单,积极协调生产,收入存在不确定性;(2)由于国内外化工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加剧,部分原材料价格还有较大的涨幅,且还处在变化过程中,运输成本不断涨价,需要团队在成本管控上进一步加强;(3)从部分客户反馈的情况看,一些大客户预计第四季度行业增速放缓,主要原因是国内外5G智能手机通信设备的建设进度有所放缓,智能手机通信市场整体需求下降;(4)行业竞争加剧,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不断扩产,且电子布产品供需错配,价格倒置,公司高端产品市场需求不足,获利空间受限。


公司2021年的利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完成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需要核心管理团队在四季度不断开拓进取新订单、新应用领域,在协调冲刺生产和成本管控上做出进一步努力。公司设置的2021年业绩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宏和科技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张榜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程序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若因市场原因导致激励效果不足,董事会可决定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本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程序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2)配股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以本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4.33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1年11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


本次变更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重要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怀谷,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简历如下:


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中国(含港澳台)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4月至1993年12月任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主审科员;1994年1月至2000年12月任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助理;2001年1月至2004年4月任上海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5月至今任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为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陈怀谷先生在2021年11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对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表决理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三)会议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2)。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11月18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3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三)征集方式: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收件人:邹新娥


联系电话:021-38299688-6666


传真:021-68121885


邮编:201315


邮箱:honghe_news@gracefabric.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怀谷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下转D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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