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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送流量(山西省税务局发短信验证码)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分类逐条研究,制定针对性更强又详实精准的“21条”措施,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以及税务总局党委、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最新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疫情防控始终,层层压实压牢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全系统一盘棋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要加力,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依法依规优化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一是合理调整个体双定户纳税定额。对我省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双定户,在疫情解除之前,月核定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统一调整至10万元以下。如月实际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不再报送“发票领用簿”和“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二是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三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四是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五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王晓华 翟步庭 裴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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