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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规定了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办法》还设置了惩处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办法》自3月10日起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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