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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必须要改制吗(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指南)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某建工有限公司应该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某建工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是其从事民商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因此企业法人借改制逃废债务,违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将会降低自身的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利益。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即“债随物走”原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 由于企业法人将自己的责任财产转移到新设企业中,而这部分被转移的财产原本应用于清偿企业法人自身的债务,因此新设公司所接收的这部分财产也应用于对外偿债。在本案中,某建工集团转移财产至某建工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因此某建工有限公司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某建工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改制是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期待国企在改制过程中更规范更透明,以维护市场经济整体健康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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