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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法条汇总(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条为著名的善意取得条款,是在生活中见到的不多,但理解上稍微复杂一些。


第一款:如张三借了李四一台电脑,某日张三的好友王五看到李四的电脑以为是张三的执意要买,张三经打听价格合理就卖给了王五并交付,现分析王五是否取得了所有权。


要看王五是否取得了所有权要看王五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接下来分析:


  1. 看张三是否为无权处分。张三借用李四的电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张三卖给王五的行为显然为处分行为,而且未经过李四的同意,构成无权处分。
  2. 看王五在受让(购买)时,是否是善意的。这里王五在购买时并不知道电脑不是张三的,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为善意。当然,事后(交付后)才知道情况也是善意。
  3. 看是否支付对价。合理的价格只要求约定即可,不要求必须支付。张三觉得价格合理,即约定了价格。合理的价格一般为市场价上下浮动30%。
  4. 看交付或登记。张三交付给王五,已经完成公示。

第二款:王五已经取得所有权,张三已经不可能归还电脑给李四,那么李四获得了向张三的赔偿请求权,而不是原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也被称为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第三款: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样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句,通过本条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威力,一旦善意人受让动产后,原有权利人消灭了权利,而自己就获得了权利。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即不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而获得的权利。


“但是”这一句,受让人不知情,也是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推定不符合第311条第一款第一项善意的条件,那么当然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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