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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论文(刑法修正案十一论文五千字)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是几乎从老到少无所不知的几句三字经,简单几句,道出教化之重要性。





近日刑法修正案递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倍受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这大概是去年十月在大连发生的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件,和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鲍毓明性侵养女案件,对于未成年人关注度的延续。


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只能透过网络上的文字上,查一点资料,堆砌一点自己的感受。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未成年人部分:“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将负刑事责任。2.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适用更重刑罚。3.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翻看对比现行刑法,这是调整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在原来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意味着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2岁(已满16周岁,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





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只做一个简单的吃瓜感受,是极其赞同的。这有一个逻辑前提,是认为了现在12周岁孩子的认知能力已经和先前的14周岁孩子的认知能力是一样的。的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会的多元化,信息的通达性得到极大的延展,触及到每一个人,包括未成年人。


回到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的养成上,法律的假定是“人性恶”,既然“人性恶”才需要法律来约束。可三字经告诉我们“性本善”“见孺子将入于井,立起恻隐之心”。其实人本善,但人不是一个平面,是立体的,是多面的,更是有思想的。法律让恶的一面有所束缚,不暴露出来,更多为善。





法律意识,简单的就是要知道,什么事是不能做的,要约束其恶。自我保护,知道当别人的恶对己,对他人,对社会展露时,懂得自保,懂得借助外力共保。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要自觉的学法、知法、懂法、信法、守法、用法,用法律约束我们的行为,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权益。


女儿自怜自爱,男儿自立自强。不逞己能,不扬人短。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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