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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怎么指定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里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进项税吗)

一、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应如何列示 在 2008 年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生产性增值税,即购进固定 资产所含进项税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国务院 2008 年修 订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 所含进项税准予抵扣销项税。


笔者认为,虽然在增值税改革之后,购进固定资产 所含进项税准予抵扣销项税,但这并不影响现金支出的性 质,即无论是生产性增值税还是消费性增值税,所支付的 进项税均是基于购买固定资产这项投资活动而发生的,因 此不应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映,而应作为“购建 固定、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列示。


二、购买(处置)少数股权所支付(收到)的现金 应如何列示


收购少数股权是指母公司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后,购买其他股东(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的经济交易事项。处置少数股权是指在不丧失对子公司控 制权的情况下,母公司处置对该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经济交易事项。


对于收购少数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 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 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 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少数股权,根据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 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 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针对购买(处置)少数股权作出的上述会计 处理规定的理论依据是目前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采用的 是实体理论,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亦是合并主体的所 有者,母公司收购(处置)子公司少数股权,是一项多数 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故将支付 (收到)的对价与收购(处置)少数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 份额之间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卢邦义、倪侃侃,2011)。


由于购买(处置)少数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是 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 IAS 7)规定将由此发生的现金 流量分类为筹资活动。


参照 IAS 7 第 42 B 段之规定,结合对购买(处置) 少数股权交易性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构成权益性 交易)的分析,笔者得出结论:对于购买(处置)少数 股权所支付(收到)的现金,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应 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支付(收到)的其他与筹 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


其他的权益交易,在现金流量表的列报,也应比照 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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