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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并转售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出售与报废的账务处理)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一)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基本要求


(1)分类原则


2)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可立即出售(惯例、具有出售的意图和能力做好相关准备、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债务重组)


②出售极可能发生(3个条件):即a.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b.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c.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2)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1)有些情况下,由于发生一些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出售未能在一年内完成。(2种情形


如果涉及的出售是关联方交易,不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


②如果涉及的出售不是关联方交易,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企业可以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2个方面


①意外设定条件


买方或其他方(注意:不是自己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


a.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


b.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3)不再继续符合划分条件的处理


2.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1)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对于企业专为转售新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条件,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种情况:对子公司的投资(丧控:全部划分


【特别提示】


有些情况下,企业出售对子公司投资但并不丧失对其的控制权,企业不应当将拟出售的部分对子公司投资或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无论企业是否保留非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



(2)企业出售对子公司投资后保留的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2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


(1)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


(2)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注:


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持有待售资产终止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期满报废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结束使用,且企业并不会将其出售,或仅获取其残值,企业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对于暂时停止使用的非流动资产,不应当认为拟结束使用也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二)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①划分前、②划分时、③划分后、④不再划分、⑤终止确认


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应当区分不同情況: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7.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照下文所述的方法计量。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计量,只要处置组中包含了上述第(7)项所述的非流动资产(以下简称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就应当采用下文所述的方法计量整个处置组。


处置组中的a.流动资产、b.上述第(1)至(6)项所述的非流动资产(以下简称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和c.所有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注意区分:上述三种特殊情况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计量(正常提折旧、摊销、计提减值)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的计量(是否计提减值?)


(1)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在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流动资产、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和负债。


(2)①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整体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应当重复确认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损失。


其中:


出售费用:包括为出售发生的特定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也包括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特别提示】


有些情况下,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可能为负值,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以减记至零为限


是否需要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的计量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后续计量(5句话)(继续提减值?转回?)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②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③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④由于处置组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持有待售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在利润表中以持续经营损益列示。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持有待售处置组的相关信息。


⑤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利息或租金收入、支出以及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2)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后续计量


1)减值的后续计量(4句话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适用其他计量规定非流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


在进行上述计量后,企业应当比较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整体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应当重复确认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损失。


③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如果该处置组包含商誉,应当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④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以处置组中包含的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限不应分摊至处置组中包含的流动资产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


2)减值转回的后续计量(3句话


①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千万注意范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当重复确认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负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利得


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章计量规定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③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4.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原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重新分类后的账面价值,与其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账面价值相一致。


5.终止确认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企业在处置持有待售的境外经营时,应当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三)持有待售类别的列报


1.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


2.“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列示。


3.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即不对其符合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各个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进行项目的分类调整重新列报。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相关信息。


二、终止经营


(一)终止经营的定义


(二)终止经营的列报


(三)特殊事项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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