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第七十条
有明确规定。
按税法: 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一次性列当期损益。
1.会计处理: 在两次的装修期限内或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中取时间较短者.
2.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你描述的情况装修费用不属于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属于<法>规定的(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按照<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进行处理。
提示:会计处理同税务处理不一致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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