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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71号


深圳市***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71629***D):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道***号立大厂*栋**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5900808-05900817,发票金额合计:999111.10元,税额合计:169848.90元)于2016年7月将上述10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9848.90元,接受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1140,发票号码:22891321-22891332,发票金额合计:1176067.54元,税额合计:199931.46元)于2014年11月将上述12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99931.46元。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4年11月增值税199931.46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995.20元、教育费附加5997.94元、地方教育附加3998.63元。少缴2016年7月增值税169848.9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889.42元、教育费附加5095.47元、地方教育附加3396.98元。


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无法取得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8%的应税所得率(制造业行业)计算你公司2014年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公司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入50694257.18元,已交企业所得税36018.44元,按8%的应税所得率(制造业行业)计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055540.57元,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款977866.70元(=营业收入50694257.18*应税所得率8%*企业所得税税率25%-36018.44)。


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8221669.31元,已交企业所得税0元,按8%的应税所得率(制造业行业)计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457733.54元,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款364433.39元(=营业收入18221669.31*应税所得率8%*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追缴你公司2014年11月少缴增值税199931.4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995.2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997.9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998.63元;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169848.9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89.4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095.4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396.98元。


2、追缴你公司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77866.70元和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64433.39元。


3、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737965.0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1042779.05元。


4、对你公司所偷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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