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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固定资产通过公允价值计算入账价值)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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