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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用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为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很明显,依据该条规定,法律是将社会保险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模式进行处理的,因此也应当按照先仲裁后诉讼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救济,但是实际上,大家都知道,不仅劳动仲裁委不处理社保欠缴问题,法院也不会受理。


裁判机关之所以不愿处理社保争议,其背后的逻辑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这类问题只能由行政部门解决,这样的结果就是,极大的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但是规定就是规定,劳动者维权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社保权益没能得到维护,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不缴纳,社保局也推脱不愿处理,就一定要尽快搞行政诉讼起诉社保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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