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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1、材料报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增值税)




我司因项目停滞导致原材料呆滞报废,请问是否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情形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贵司因项目停滞导致的原材料呆滞报废,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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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销售享受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调整?(企业所得税)




我司向国外出售一项产品的专利技术,该项产品技术的研发费用前期已经享受过加计扣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享受过的加计扣除额进行所得税调整吗?


答:如果已经研发完成,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此时,不需要将享受过的加计扣除额做纳税调整。如果还属于研发阶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40 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因此,贵司如果已经完成了研发,进行了销售,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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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底 40 号)


七、其他事项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图书批发免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




我们公司今年新增了图书批发的业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图书批发环节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我们这部分业务开出的都是免税的普通发票,现在我们有客户要求我们必须给他们开具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我们同样的图书批发业务对于不同的客户可以即享受免税条款开具 0 税率普通发票,又开具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参考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另外根据财税〔2018〕53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此规定所强调的是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允许选择部分免税,部分不免税。同时财税〔2018〕53 号强调发布之前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此规定中,明确提到的只适用政策发布之前,不适用政策发布之后。


综上所述,贵司图书批发业务不能选择同一期间部分免增值税,部分不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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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八、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司图书批发业务不能选择同一期间部分免增值税,部分不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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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八、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私车公用签订租车合同,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怎么核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签订租车合同,准备到税务局开具发票,请问员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会不会和个人薪金所得的个税合并?会增加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金额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员工租赁车辆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而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无需参加其个税汇算清缴。因此,员工缴纳的车辆租赁所得的个税不需要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会增加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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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EPC 合同工程款利息的发票如何开具?(发票)




我是做 EPC 总承包的企业,我们的合同包括建安施工、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三部分,合同中会分三块分别列明金额。同时合同也会列示延期付款的利息支付条款。该利息是否属于金融服务?可以算作工程款的价外费用开具吗?如果这样是否需要把欠款按建安、设备和技术分成三部分,按对应的税率和税收分类简称开具?


答:这不属于“金融服务”。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


因此,延期付款的利息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价外费用,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的,不属于金融服务。而是按照合同内容并入销售额中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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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未投入使用的荒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我司有一块荒地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 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司所占领的荒地需要全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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