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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讯费(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通讯服务费)

通讯费是企业的财务账目中十分常见的一类费用,但这笔费用是否需要交个税,如需要,又该如何计算,不少财务人员对此不知道如何处理?有的会去问同行,但最后基本都没找到标准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扣除标准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所以如所在省市规定了通讯费扣除标准,标准以内部分,不征收个人所税;如所在省份没有规定扣除标准,则通讯补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是小e 整理的的部分省市的通讯费扣除标准: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号)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5、《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 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 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9、重庆地税,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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