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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1(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自2012年实施以来,差额扣除政策不断调整,其中有两项差额扣除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对政策变化不敏感,将可能承受政策调整的税收风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扣除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近日某地税务部门对辖区近一两年的差额扣除企业名单进行监控,发现某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代公司申报的征收品目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但申报附列资料进行了差额扣除,被要求对此进行调整。


纳税人对此表示不解,因为“营改增”之初,企业对提供的该项服务也进行了差额扣除,之后同样的操作为什么要进行调整?这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废止)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在“营改增”之初,根据当时有效的财税〔2011〕111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适用差额扣除政策。


但随后于2013年8月1日起生效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中,差额扣除政策只保留在融资租赁业,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不能适用差额扣除政策。


取代财税〔2013〕37号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规定恢复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扣除政策,但只限于一般纳税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可以用下表表示: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2013年8月以后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再适用差额扣除政策。


二、客运场站服务差额扣除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明确其差额扣除的适用范围,准确核算销售额,防止政策适用错误。税务部门也开始按企业类型对差额扣除企业名单进行监控,适用政策错误将使纳税人面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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