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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建安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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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哪些情形须按照项目经营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


(二)本市登记注册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三)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外管证》的;


(四)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资料的;


(五)企业未在本局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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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判定其所得来源?


罗湖区张小姐来电咨询:任职于我公司的中国籍员工同时受雇于境外另一家企业,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请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判定其所得来源?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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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也不上路行驶的内部使用车辆是否需缴车船税?


宝安区李先生来电咨询:在厂区内部使用的车辆,没有登记也不上路行驶,请问是否需要交纳车船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因此,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的车辆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下期预告


9月10日将介绍个人所得税抵扣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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