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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超过起征点要全额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其超过部分缴纳增值税)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关于起征点和免征额,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您的月收入是6000元,起征点和免税额都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5%。在起征点是5000元的情况下 ,表明您的月收入达到了起征点了,那么您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6000乘以5%等于300元。在免税额是5000元的情况下 ,这表明您月收入的5000元部分可以免税,仅就超出免征额的1000元部分纳税,那么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元。


具体来说,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纳税人来讲,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起征点时,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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