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参会人员身份不同,年会交通费的归类也存在差异,见下图: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将非员工的公司股东的交通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呢?
因为,站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来说,这类股东既然不是员工,就只能属于企业外部人员,此时发生的交通费,顿子建议列入业务招待费中。
企业取得客户和非员工的公司股东等外部人员的年会交通费发票(无论是专票还是其他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员工发生的交通费就不一样了,除取得专票外,还可按以下方式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参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举例一
办事处5名员工乘坐高铁到公司年会现场,均提供了注明身份信息的高铁车票,金额共计163.50元。
则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50元【163.50÷(1 9%)×9%)】,会计分录如下:
接着我们再简单举例来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式。
举例二
假设顿子财税交流分享有限公司因年会发生的员工交通费用中:
取得专用发票2份,上面注明金额10 000元,税额900元;
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1份,上面注明金额6 000元,税额180元;
依据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高铁发票5张金额163.50元,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3.50元。
专用发票已做抵扣勾选,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和高铁发票不涉及抵扣勾选操作。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列演示如下:
(点击可以放大)
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和高铁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入8b栏(180.00 13.50=193.50)。
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系统计之用,不参与纳税计算。
填好后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略】。
实务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
集团性公司的参会员工中,可能有来自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人员,他们可能会发生一些城际交通费。
对此,顿子建议:
1.子公司人员的交通费在子公司报销(和劳动关系对应);
2.分公司人员最好在分公司报销;
3.项目部人员可直接在总公司报销。
所得税方面就简单了,计入会议费中的合理交通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金额税前扣除。
本系列上期文章:
公司年会费用财税处理之一:基本辨析
本系列后续文章:
公司年会费用财税处理之三:会场费、餐费、住宿费
公司年会费用财税处理之四:抽奖(评奖)及发放礼品
公司年会费用财税处理之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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