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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培训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服务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知截图 图源:教育部官网

教育部提醒,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培训费一般于临近开班前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


此外,教育部提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月17日,教育部发文通知,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对违规开展培训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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