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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一、自建厂房法院拍卖转让


A公司于2015年1月拍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缴纳契税8万元。当月开始在土地上建造厂房,厂房于2016年5月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共花费成本400万元。2016年6月份投入使用。2018年以该厂房连同土地用使用权进行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后企业资不抵债,银行行使抵押权,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2019年3月份拍卖成交,B公司取得该不动产,成交价格840万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


该不动产涉及税收:


A公司:


1.增值税=840/(1 5%)*5%=40万元


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三附加=40*10%=4万元


3.印花税=840*0.05%=0.42万元


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且税务机关认可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折扣成新度=700*90%=630万元)


收入总额为800万元,840/(1 5%)。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三附加 印花税=630 4 0.42=634.42万元


增值额=800-634.42=165.58万元


增值率=165.58/634.42=26.1%<50%,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


土地增值税额=165.58*30%=49.674万元


5.企业所得税,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厂房账面价值 三附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其他合理费用)


B公司:


1.契税=800*4%=32万元


2.印花税=840*0.05%=0.42万元


二、购置厂房转让


C公司2016年4月购置一处厂房,支付金额500万元,缴纳契税2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2019年4月因企业营业需要,将该厂房以不含税价710转让给D公司。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以上价格均不含税价。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该不动产转让涉及税收:


C公司:


1.增值税=(710-500)/(1 5%)*5%=10万元


2.三附加=10*10%=1万元


3.印花税=710*0.05%=0.355万元


4.土地增值税: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不动产购置发票价格为500万元。收入额为7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发票金额与加计金额 三附加 印花税 购买环节契税=500 500*5% 1 0.355 20=546.355万元


增值额=700-546.355=153.645万元


增值率=153.645/546.355=28.12%<50%,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


土地增值税额=153.645*30%=46.0935万元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企业所得税


700万元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D公司:


1.契税=700*4%=28万元


2.印花税=710*0.05%=0.355万元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各地不一。例如江西: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各税种涉及的相关税法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7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10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3-02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9


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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