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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滥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案例(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实质与形式的具体表现)

在实务中,相信大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业务真实发生了,暂时没有收到发票?


而会计朋友通常会把没有发票不能入账牢记在心,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暂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可以入账的,比如说“票”晚于“货”的时候就需要暂估入账。今天,就带着大家来聊一聊暂估入账的那些事儿。





滥用暂估补税128万



大家都知道,会计上有个公式“收入-成本=利润”,利润越高意味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越多。


不合理的做法:少交税要么就是瞒报收入、要么就是抬高成本。毕竟开票系统的数据每个月都会上传到税务后台,每个月都会自动进行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比对,一旦瞒报就会发生系统预警,所以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是不可能瞒报的。很多财务想着税务局一时半会儿也不会来查账,于是就动起了“暂估成本”的歪心思。



案例中的大农景观胆子可真不小,一次性暂估了514万的成本!暂估这么高的金额,不知道财务人员的手有没有微微颤抖一下,暂估就算了,关键是汇算清缴前还没有及时取得相关的发票,也没有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纳税调整,这简直就是往火坑里跳啊!


千万不要把税务局当傻子!




下面看一组公式,大家就明白大额成本暂估有多危险了!如果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还好,如果是虚列成本那就要补税 罚款了!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举例分析:


A企业2019年度收入为100万,2020年收入跌到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50-100)/100=-50%


另外,A企业2019年成本是80万,2020年变成了50万,根据公式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50-80)/80=-37.5%


收入变动50%,成本仅仅变动了37.5%,通过数据分析,税务局就会怀疑企业2020年是否多计成本费用,一旦稽查出问题、必然是要补税款的!




为什么要做暂估呢?



合理暂估:如果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则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财务工作讲求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不合理的暂估:一切不合理的暂估说白了就是想少交税!很多财务心存侥幸心理,总觉得税务局一时半会儿难以发现企业账务的问题,于是就大胆地做起了暂估。




最常见的原材料暂估入账



①.业务背景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从乙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价值20000元,税额2600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做账时发票暂未收到,款项也未向对方支付。




②.会计处理


1)3月底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20000


贷:应付账款 ——乙公司 20000




2)4月份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 -200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20000


3)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26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22600




注意:对于一般纳税人,月末不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小规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暂估入账。




易出错的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对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很多朋友认为只有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才能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实际上,办理竣工决算并不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先发生费用后取得发票的处理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该及时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如水电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等。


A公司2020年1月份租入一台生产车间用设备,合同约定2021年1月支付该设备12个月租金33900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计提确认租赁费用,




1)2020年1月计提租赁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2500


贷:其他应付款 2500


(以后月份计提租赁费用同此会计分录处理)




2)2021年1月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注意:预提的无票支出,发票最晚必须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收回,否则该笔费用无法进进行税前扣除。




暂估入账的税前扣除问题



1、预缴所得税时,暂估入账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2、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税前扣除了,后果参考前文补税案例~


提醒:暂估要合理,不能因为想少交税而暂估。但是也别因为真实发生了业务,没取得发票就不敢在账务上列支,那样就亏大了。


如果非要等到发票来了才做账务处理,以租入固定资产来说,虽然没及时取得发票,但是可以先预提折旧,如果折旧没有计入费用,那就会导致当期的利润不实,可以少交税,却多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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