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是促进水资源均衡配置、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的重要方式,是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关键措施。”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德新说。
2017年,国务院修改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确定我省为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省份,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税征收体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2009年,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我省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审批不规范等问题。
《办法》明确了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那么,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怎么界定?《办法》明确,对在河道取水20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0立方米)、其他直接地下取水10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0立方米)的原由省级审批的权限下放市级审批,对在河道取水20000立方米以下、其他直接地下取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原由市级审批的权限下放县级审批,加大了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力度,为全省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下放提供法治保障。
在完善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方面,《办法》增加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编制和审查,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内容,取水事项较大变更以及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等程序性规定,使取水许可程序更加合法合规。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办法》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对取水水源配置和供水用水保障的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办法》对取水统计、水权转让、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