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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9号公告增值税改革案例(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汇总)

做会计有别人想象不到的难,政策年年变,年年学,只要自己漏掉一个新的政策,那么就有麻烦啦,不是公司老板找事就是被税局请去喝茶。


下面的案例就有可能是你犯下的错误哟!




甲公司购进免税农产品,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卖给超市,适用增值税率13%。平时甲公司的会计均依法根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了9%。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10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90=170万元




请问:


上述增值税的计算正确吗?


提醒




上述增值税的计算,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掌握不到位,漏掉了1%增值税加计抵扣,导致多缴纳增值税了,正确的核算如下: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9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100=160万元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农产品加计抵扣即问即答一: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即问即答二: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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