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开户行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行号)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与全资子公司澜起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起电子昆山”)、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注:人工智能芯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未单独开立,该项目募集资金暂时与津逮?服务器CPU及其平台技术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同一专户,若该项目后续需单独开立专户,则募集资金将在专户开立后及时划转。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注1:新一代内存接口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澜起电子昆山,该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101,785万元,其中公司向其增资30,000万元,向其提供借款71,785万元(公告编号:2019-001)。为提高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就上述增资款和借款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注2:新一代内存接口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但根据交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中心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洋、王建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澜起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洋、王建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