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商丘分行经调查发现,该笔贷款的实际控股人为李某军,经核实李某贤与李某军为父女关系。两人共出资2000万元,增资款仅在账户停留3天即全部转出至李某军名下另一公司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李某贤的行为存在严重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自2019年9月起,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就李某贤损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一案,先后经过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最终在2020年8月认定李某贤抽逃资金事实成立。
抽逃资金类案件胜诉率低、行为发现难、取证难、查处抽逃出资行为阻力大,这笔案件的胜诉开创了商丘地区首笔针对股东抽逃公司资产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认定的先例,保障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公司及市场监管打击“坏”股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