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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假冒银行开户(银行发现冒名开户处理)


双流公安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杨某等3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认为杨某购入的挡风玻璃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上游犯罪中业已完成,其修改商标生产年号系围绕客户购买需求而实施,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重点考察其销售行为,不宜认定该行为系假冒注册商标。


因此,引导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变更侦查方向,将侦查重点调整为收集、固定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相关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定性。2019年11月20日,对杨某等3人批准逮捕。


期间,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双流区检察院在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区分其罪责程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经开庭审理,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所起诉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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