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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开户资料保存期限(银行个人开户资料保存期限)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6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博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数据”)作为募投项目“产品升级与研发测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之“子项目2:多媒体显示调度及资源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向博汇数据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汇数据于2021年7月19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北京博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0710120100025361,截至2021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升级与研发测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二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二存款证实书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款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磊、邹颖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因工作需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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