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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到骗子的银行卡开户(被诈骗了,怎么能查出银行卡号的开户行)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其最终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向骗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而这些银行账户基本都是真实有效存在的。


如果受害人一旦把钱转过去,诈骗分子就会迅速把这些账户里的钱提现或再次转账洗白。这些用于诈骗转账的银行账户一般不是诈骗者本人的(因为那样就很容易被警方查获),那么到底是谁的?又是从哪里来的?





400元买入,500元卖出,获利近万元


今年3月底,办案民警在井岸镇南潮村将嫌疑人陈某余抓获,现场查扣银行卡48套(含手机卡、U盾等)。



原来,陈某余得知有人专门从事“做卡”生意。就是收购由”银行卡、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组成的“套卡”。陈某余很快找到了收购者,对方答应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收购。




陈某余的“套卡”都从哪来?


陈某余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可以提供套卡的人,宣称以每套400元的价格买入。于是,一些人为了这400元,就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卡、手机卡和网上银行,再转卖给陈某余。至于这些银行卡、电话卡最后去了哪里,被用于何种途径一概不问。


2019年以来,陈某余陆续收购了百余套“套卡”,分别卖给了全国不同地区的近10名买家,获利一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余已被斗门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网络黑灰产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形色色的网络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网络黑灰产业”就是其中之一。


网络黑灰产业,指的是电信诈骗、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黑产业”指的是直接触犯国家法律的网络犯罪,“灰产业”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往往为“黑产”提供辅助的行为。


随意买卖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陈某余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别人,极大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及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因贪图蝇头小利,不顾后果,仍然非法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是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也要承担责任吗?


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85号文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该措施启用后,相关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也就是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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