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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创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文明市民

一、行人出行遵守规则,自觉走“斑马线”,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做文明出行“践行者”。

文明出行始于心,和谐交通践于行。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是广大市民的热切期盼,然而个别市民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等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不文明现象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将行人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

△出行遵守规则,自觉走“斑马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文明交通,需大家共同参与。为此,行人出行应主动遵守交通规则,自觉走“斑马线”,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做文明出行的“践行者”。

二、市民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做公共设施“爱护者”。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类配套公共设施也越来越齐全,既为市民提供了诸多生活便利,也为城市增添了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享受着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也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好公共设施,莫让公共设施“受伤”。如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爱护公共设施。

根据《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市民应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出门游玩勿落下“文明”,做风景名胜“守护者”。

在文明出门游玩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绝大多数市民都能做到文明出游,但也仍有极少数市民存在随意刻划、毁损等不文明行为。这些不文明行为既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也丢掉了文明素养。

△文明旅游文明行。

根据《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此,我们应杜绝不文明行为,做一名文明游客,带走一片片美好的回忆,留下一缕缕文明之风。

文明城市人人创建,文明成果人人共享。市民朋友们,让我们携手并肩,积极主动参与创文行动。

【来源:河源文明网_讲文明树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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