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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住所标准(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财政部住所 税务总局公告2规定01国境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国境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中国如下:


前规定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个人所得税年的连续六个年度,内有此前六年的起在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住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中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内有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标准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标准内居住天数,在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中国,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中住、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个人所得税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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