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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低于预缴税额(预扣预缴税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

1.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税款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低于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2.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缴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低于。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预缴纳税人留存备查。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应缴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的资料。


4.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那么主管税务机关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预扣,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预缴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5.较少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缴纳行)>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较少条规定,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6.纳税人的父母有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不满60周岁,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吗?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包括一位)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税额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预扣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7.对于2018年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在2018年12月已经提前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应该如何申报?


答: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个人所得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19年1月份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时录国家税务总局北时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其税额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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