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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问题:我单位前几年借了一笔钱给老板朋友的公司,当时都是公对公转帐,后来那个公司出了状况,现在差60万要不回来了,因为当时借出去的这个钱并不是因为经营需要,除了这笔借款,与对方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往来。我单位把这60万可不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解析:


不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原因一:


这60万元的借款属于非经营性借款,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原因二:


出借的这60万元借款损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非企业经营需要,完全是老板出于个人关系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基本原则层面,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思考:如果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有约定的符合实际的利率,有借款和利息归还的时间,那这种情况下,借款要不回来发生的损失属于经营活动中的损失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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