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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吗?)


一、什企业么是法人独立人格?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难看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人,和自然人(正常人类)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吗为能力。稍有不同的是,法人一旦成立,就立即具有完全的民法人事行为能力,而不像自然人那样需要经历无行为能力、限人格制行为能是力的年龄阶与段后,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既然是法律拟制的人,同样具有自然人什么一样的人格。其作为民事主体所做的一切法律行为,就应该是“好企业法汉做事好汉当”,跟股东无关。这就好比,成年人做任何事情,跟他父母无关一样。这就是独立人格的基本内涵。



二、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完成认缴的出资且公司成立后,公司对外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都与股东无关。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其实意味着股东没有是责任。非要说责任的话,也是把认缴的出资赔光,损失额是可预见的、封顶的,也是有限的。因此,习惯说法称为有限责任。



三、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公司对化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如果将此绝对化,就会引发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大股东等利用该两项原则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道德危机。例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侵占、侵吞、转移公司财产;向关吗联公司利益输送、掏空公司等等情形,都会严重的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与甚至也会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鉴于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什么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有限责任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构成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两项原则的例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控股股东、大股公司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学术界把这形象的称为“刺破股东面纱“,就是掀起股东的盖头来。



四、《公司法》的第二十条企业第三款企业法的详细解读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2、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法人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人格债权人的债权)


3、滥用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承担法人人格否认责任的主体:


实施了滥用行为的股东,与其他股东无关。


5、责任方式


对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只能例外的、单次有限责任适用,既判力事实不能约束其他当事人。但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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