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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部分股权原值(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

杨股权转让某是深圳某确认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2021 年 11 月转让其认缴的 20%股权,但该股权只认缴未实缴。请问自然人股东杨某的股权原值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


答原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的转让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转让和确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股权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现金原值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个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6月30日在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当初取得股权时只有认缴资金,没有实缴金额,请问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值?”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


理办个人法(试行)>的公告》(国股权转让家税部分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五条规股权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因此,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因此的,杨某对外转让其只认缴未实缴的 20%股权,凡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本次涉及的股权转让原值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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