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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公司租车协议合同范本)

租车出行,怎样实现便利又安心呢?


可此时,李某才知晓所租车辆实际仅投保5万元“三责险”,据此,租车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只赔偿了5.2万元,李某则赔偿42.8万元。


李协议某认为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跟明明仅投保了5万元“三责险”,为了促跟成租赁,故意谎称投保20万元,存在明显违约、违法了和转嫁风险签订等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租车公司承担,故诉至苏州吴中法院,要求租车公司支付事故赔偿42.8万元。


法院审理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出租车辆时了明确承诺第三者签订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尊享服务说明中亦明确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本案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万元,差额部分15万元属李某本可通过商合同业保险避免的损失,其遭受的该损失应由某租车公司承担,但双方之间关于通合同范本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避免承租人损失的约定和最终责任确定也仅限于此,合同范本契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负担规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租车公司给付李某15万元。公司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实际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违背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使用共享汽车时协议,消费者应特别留意承租车辆的投保情况,充分知晓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合同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损失;汽车租赁公司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公司导向,在租赁合同中如实披露出租车辆投保情况等重大事项,莫让不诚信行为影响企业信誉,破坏共享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转自:苏租车州市吴中区人民租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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