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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个人独资企业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了更好发挥税费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如有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指引(征收管理举措)




1.建立税务申报容错制度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征期结束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延期申报的,可填写《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在疫情结束后持纸质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办延期申报,同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补办延期申报的时限为疫情结束后15日内(疫情结束日期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多少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函〔2020〕22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2.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享受主体】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3.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纳税人


【支持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指引(纳税服务举措)




1.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


【享受主体】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支持措施】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独资企业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指引(复工复产政策)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2.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黑龙江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1)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


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




5.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




6.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安排。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


来源: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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