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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开发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开封东区)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1〕第49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金明区三毛购物超市城市花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0211605135179


住所(住址):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建业大宏城市许可证花园38号楼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东区、经营者):王璐


2021年9月8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金明区三毛购物超市城市花园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示范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点35分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后对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有消费者投诉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津泉”牌如意果丹皮(散称)(生产日期2020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实东区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计2424克)实施食品扣押。2021年11月22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我局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即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


经查,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从位于郑州百荣世贸城的郑州市管城区书旺山楂商行购进了“津泉牌(散装)如意果丹皮”食品20斤,共计10000克,购进价格为4.5元/500g,换算成每克购进价为0.009元,10000克共付怎么办购货款90元整。生产厂家是承德兴津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被查处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至被查处食品时共剩余2424克,每500克销售价格为6.3元,换算成每克售价为0.0126元,2424克销货款共计人民币30.54元,未售出,2021年9月6日,销售出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500克,收回销售款6.3元,每克获利0.0036元,500克共获利1.8元,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额共计36.84元。至被查处时,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和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及销货一票通,未能提供出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经营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其经营资格;


2. 金明区三毛购物超市城市花园店经营者王璐、被委托人程桂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销货一票通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许可证、对金明区三毛购物超市城市花园店被委托人程桂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提取的“津泉牌”如开封意果丹皮(散装)包装袋实物一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进销货及获利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销毁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销毁该批食品的情况;


6.消费者王女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购物小票复印件一份、超过开发区保质期食品包装袋照片打印件一份、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1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食药听字【2021】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怎么办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开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开发区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对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经营违法所得1.8元整;


3.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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